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巢湖市人民政府
2020年3月1日
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
为贯彻落实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》(皖政办〔2019〕29号)和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“菜篮子”市长负责制稳定蔬菜和生猪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合政办〔2020〕1号)精神,建立稳定生猪生产促进升级转型的长效机制,制定如下实施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
按照“规模养殖、集中屠宰、冷链运输、冰鲜上市”要求,立足长远,科学谋划和布局生猪产业发展,推进生猪养宰运销产业化发展、一体化经营,保障全市猪肉自给率达到50%以上,加快实现具有巢湖特色的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目标。用3年时间养殖规模化率达65%以上,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%以上,力争猪肉保障供应能力持续增强。
二、切实稳定生猪生产
(一)压实保障供给责任。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市直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、合肥市出台的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。
(二)加大项目支持。为充分调动养猪场(户)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,优先安排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畜牧方面的项目。
(三)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新修订的《巢湖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》要求,全面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超划行为;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禁养区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(户)异地重建;支持空栏或少栏养殖场(户)复养或补栏。
(四)持续强化非洲猪瘟防控。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场(户)和屠宰企业主体责任,推进生猪全产业链防控,禁止泔水喂猪;严格产地检疫,落实“点对点”调运政策,发挥检查站“防”“堵”作用;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驻场制度;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源头管控,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。
三、加快生猪产业健康发展
(一)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。提升养殖管理水平,按照“畜禽良种化、养殖设施化、生产规范化、防疫制度化、粪污资源化和监管常态化”的标准要求,积极支持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。落实部分养殖设备设施已经纳入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政策,积极推广普及自动喂料、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,引导建设智慧牧场。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。
(二)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。持续开展“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”,继续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,帮助中小养猪场(户)提高养殖和防控水平。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带动作用,与中小养猪场(户)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。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,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(户)。
(三)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。按照“截污建池、发酵还田,一场一策、制肥还田,区域收纳、集中处理”三种路径,推行种养结合,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,完善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。坚持以乡镇为主,落实好中央、省、合肥市三级财政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,完善相关配套政策,确保生猪产业健康发展。
(四)加强集中屠宰监管。科学规划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设立,同时按照“质量管理制度化、厂区环境整洁化、设施设备标准化、生产经营规范化、检测检验科学化、排放处理无害化”和“两项制度”的要求,继续推进现有生猪屠宰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工作,进一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提档升级。
(五)加快实现冷链运输。加快实现由“运猪”向“运肉”转变,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。积极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,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和运输能力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、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。
(六)逐步实现全面冰鲜上市。提高冰鲜畜产品市场份额,支持生猪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农贸市场建设冰鲜、冷冻肉产品专卖区。
四、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
(一)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、猪瘟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。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。逐步建立健全全市联防联控工作长效机制。
(二)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。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能力建设。支持市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完善设施装备,改善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。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、推行政府购买动物防疫、检测等社会化兽医服务。指导督促养殖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,提升自检能力。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。
(三)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。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,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。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,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,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,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。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,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,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,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。财政部门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,改善设施装备条件,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,确保基层动物防疫、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。
五、强化政策措施保障
(一)加大金融政策支持。加快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,提高保险保额、扩大保险规模,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。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把支持生猪生产作为重要任务,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。
(二)保障生猪养殖用地。生猪养殖属于设施农用地,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,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、荒山荒坡、灌草丛地、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、低效闲置的土地及原有的生猪养殖用地进行建设;取消对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的面积限制,合理安排用地规模。进一步缩短备案流程、压缩工作时限,加快办理备案手续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防止改变养殖用途,确保农地农用。
(三)强化法治保障。严格落实《动物防疫法》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加大执法监管力度,督促养猪场(户)、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。依法查处生猪养殖、运输、屠宰、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。